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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28日)废止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24日 证委发〔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委,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制定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申报材料的标准格式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的发展,规范B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发行B股(配股发行除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委《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次增发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和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前一次股票发行(包括增资或配股,下同)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相符,或其变动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三)公司前一次发行B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布日,至本次增资发行B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布日,其间隔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但增资发行B股与前一次发行A股之间的间隔时间可以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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