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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废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15项规章》(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49)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为促进各金融机构加强资产流动性管理、保证支付到期的合法债务,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的支持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金融机构加强资产流动性管理,防范潜在的支付风险和妥善处置已经出现的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防范与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金融机构必须依法守规,稳健经营,加强资产的流动性管理,承担保证支付到期债务的责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必须依法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和支付能力的监管,切实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一方金融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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