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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部 机械工业部 农业部关于
 印发《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质〔199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物资厅(局)、机械厅(局)、农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认真贯彻实施。
  列入本规定的农用运输车暂缓执行本规定。暂缓期间,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修理更换退货。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适用本。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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