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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8]7号 1998年3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由于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扩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障。为解决当前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做好优抚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要广泛深入开展国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要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优抚保障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划。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
  二、不断完善优抚保障制度
  为解决优抚工作面临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新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保障制度。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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