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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轻工总会 国内贸易部 
 公安部 卫生部 国务院法制局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经贸市[199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监局、工商局、轻工厅(局)、贸易(商业)厅(局、委)、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局:
  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特别是假冒名优白酒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猖獗。为了净化酒类产品市场,特别是清理整顿白酒生产、经销单位,规范酒类产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白酒生产企业,加强基酒生产的管理
  各地由经贸委牵头,会同轻工、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从现在开始至1998年底以前,对全国已注册和未经注册的白酒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在清理整顿中,对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质量、卫生标准并依法获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综合协调下,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生产许可证有关法规、规章负责审核,由中国轻工总会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证书。
  在清理整顿中,对产品质量既不符合国家(行业)质量及卫生标准,又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或仅仅是依靠采购基酒勾兑白酒出售的企业,不管是否经过注册登记,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在清理整顿中,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生产条件又存在一些问题的企业,要限期进行停产整顿,经整顿验收后达到标准要求的补发生产许可证;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管是否经过注册登记,均实行关、停、并、转,不得再从事酒类产品生产。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在清理整顿中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数量、品种、质量和产品主要流向要向当地经贸委、轻工、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通报备案,当地技术监督、卫生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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