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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中国证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
  (六)上市公司在其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的其他手续。
  七、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各证券交易所要遵照全国证券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本通知认真审查,防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营业务的现象发生。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上市公司。
  附件:1.上市公司申请试点申报材料目录(试行)
  2.试点上市公司申请保留上市资格申报材料目录(试行)

附件1
         上市公司申请试点申报材料目录(试行)

  1.申请试点报告;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的推荐函;
  3.董事会决议;
  4.监事会的书面意见;
  5.置换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以及被置换的资产(或企业)的基本情况;
  --资产置换安排;
  --作价方法;
  --债务安排;
  --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等。
  6.与置换资产相关的文件或协议;
  7.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以及被置换的企业的公司章程(公司制企业)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董事会决议公草稿及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草稿;
  9.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附件2
      试点上市公司申请保留上市资格申报材料目录(试行)

  1.要求保留上市资格的书面申请(附试点工作报告);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变更主营业务的书面意见;
  3.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的审核报告;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5.置换资产协议;
  6.置换资产公告书(草稿);
  7.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被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置换企业前三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9.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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