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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26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管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25日 证监上字〔199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贯彻全国证券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资产重组,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行为,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现将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通过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导致上市公司上市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按新股发行程序重新审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行动。
  二、与前条有关的资产重组活动,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选择试点,谨慎操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1998年,原则上只在纺织行业和根据《上市规则》确定为状况异常的公司中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三、试点期间,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导下,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上市公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变更主营业务的信息。如果市场出现有关的传闻,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澄清。
  五、在上市公司申请成为试点企业期间,上市公司及各有关单位的内幕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内幕信息,防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六、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按本通知附件1编制申报材料,向公司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试点后,通知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
  (四)试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决议后,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留上市资格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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