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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
 (1998年2月24日 证监基字〔1998〕3号)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报送的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申报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基金托管人资格。
  二、你行在担任依法批设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时,须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你行须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报告,并随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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