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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11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已经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规则申请预评价资格,取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预评价资格证书》)。
  第四条 申请预评价资格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七名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二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专职人员,并且熟悉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技术规范;
  (三)具有与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能够完成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中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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