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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10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J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预评价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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