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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失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购买方出示《房地产房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的,必须出示证明所售房屋合法的有关证件,并明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
  七、商品房销售(预售),应当签订书面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使用强制性的格式合同,购房者有权对合同的内容提出变更和修改。
  八、各地要大力宣传、推广《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购销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用地依据、商品房座落位置、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
  2、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3、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应分别标明);
  4、商品房的销售方式(预售或现房销售);
  5、商品房屋的产权性质,产权登记约定的期限和有关方的责任;
  6、发生设计变更的约定;
  7、关于商品房屋装饰、设备标准、房屋质量的承诺和责任;
  8、物业管理方式及售后保修、维修责任;
  9、合同约定面积与实得面积发生差异的处理方式;
  10、违约责任。
  九、各地要严格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加强售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批准预售的项目,要加强预售款项的监督和预售项目的监管,防止“烂尾楼”的产生。
  十、商品房公用面积分摊应当严格执行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商品房实行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和超出合理范围的处理方式,原则上要保持一幢楼误差面积的代数和趋于零。
  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竣工图标明的面积或实地勘丈的面积作为计算房屋面积的依据。
  十一、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对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有违法行为和消费者投诉比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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