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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2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建房〔1998〕17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开发办)、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深圳市住宅局:
  近来,购房者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和产权证的发放等方面投诉较多,对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欺诈、不讲诚信等问题反响比较强烈。既对商品房的销售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也影响了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屋商品化的推进。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住房消费市场的发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的销售管理。把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作为1998年的工作重点,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服务水平,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欺诈,以优质服务取信于消费者。
  二、商品房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设计、施工等技术标准和规范。商品房屋竣工后,开发经营企业应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商品房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对所开发经营的商品房承担最终质量责任。
  三、商品房销售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的,必须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
  四、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或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时,要出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书,委托书必须载明受托单位的权限。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时要实事求是,房地产广告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用词应严谨、规范,不得加入虚假内容。凡广告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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