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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调剂试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机电设备调剂试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1998年2月23日国内贸易部
 以内贸机字[1998]第1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设备调剂的交易行为,挖掘闲置机电设备的使用价值,进一步盘活资产存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机电设备调剂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设备调剂工作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作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调剂的机电设备(除汽车以外)主要是指:
  (一)生产、流通企业滞销、积压的机电产品;
  (二)因项目停建而闲置的设备;
  (三)企业更新改造替换下来的二手设备;
  (四)企业破产、兼并需要变卖的设备。
  第四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机电设备调剂中心的规划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机电设备调剂试点企业

  第五条 机电设备调剂试点单位统称机电设备调剂中心。
  第六条 机电设备调剂中心应当具有评估定价、收旧、卖新、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维修配件供应、信息咨询等服务功能的经济实体。
  第七条 经批准的机电设备调剂中心的名称须冠以所在地名称。
  第八条 列入机电设备调剂试点的企业,主要根据企业的服务功能,综合信誉和管理水平等情况来选定。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机电设备调剂试点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参加试点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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