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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进行整顿;
  (二)主要责任人受到处理或处分;
  (三)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恢复开展业务的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恢复开展业务。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擅自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对此应予以公告。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公告后应当报外经贸部备案。该单位5年之内不得独立或者参与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
  第五十条 行业协会是以服务会员为目的的非盈利性民间社团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根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推动会员企业间加强横向联系、交流信息、增进相互间协作,鼓励和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竞争,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十一条 行业协会根据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报外经贸部批准后,供本行业企业使用。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适用《规定》及本细则,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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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设企  ┃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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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名称  ┃外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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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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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定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所在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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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人情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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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  企业类型    ┃      ┃  经营地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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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隶属部门 ┃                           ┃ 投资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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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净资产 ┃ 投资金额 ┃ 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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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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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             ┃             ┃     ┃      ┃      ┃
  ┃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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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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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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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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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经  ┃                                             ┃
  ┃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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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对外贸易     ┃                                       ┃
  ┃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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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申请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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