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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立3·15投诉、申诉、举报服务台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立3·15投诉、申诉、举报
 服务台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8]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变化,其中有些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和解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切重要职责。1996年、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发布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51、75号),为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在贯彻实施这三个局长令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开通受理消费者申诉电话,建立“3·15投诉举报中心”就是行之有效的一种好形式。福建漳州、山东淄博、江苏无锡、湖北鄂州、河北石家庄、吉林白山、浙江杭州、江西南昌的“3·15”投诉台,实行定岗值班,一有投诉和举报,立即出动,及时制止和查处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这项工作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称赞,深得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扩大了公平交易执法案源,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力度,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
  现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立3·15投诉、申诉、举报服务台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地结合贯彻十五大精神,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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