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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资法规发〔1998〕2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普遍开展了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对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引导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准确有效地开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确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的对象。作为应予查处的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人为造成的、并应当承担责任的国有资产权益损失。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条件是:
  (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或管理者;
  (二)违法主体必须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即具有过错;
  (三)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必须有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发生,或不加制止必然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查处的违反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一)在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二)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三)在处置国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四)在国有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中,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发包或出租,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五)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时,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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