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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第51号)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于1998年1月13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 李传卿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第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第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责令责任方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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