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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信[1998]001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电子部、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
  为了进一步做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各项管理工作,促进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应将《实施办法》转发给所辖的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做好《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并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络的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自的规章制度。
  二、各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工作,严格分清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用户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照对接入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邮电部和电子部要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统一格式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对经营性接入单位的资格要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经营性接入单位应取消经营资格。切实做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邮电部要加强对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国际专线的管理,尽快修订“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各互联单位国际出入口信道的扩容、升级或变更,应当在开通前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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