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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销计字[1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快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建设,规范批发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总社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的建设,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是指由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独资或以供销合作社为主(控股)合资、合作等形式建立具有公益性和开放性的商品批量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加强对批发市场建设的规划和指导,促进批发市场的发展和市场间的合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系统优势,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和在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实力,完善市场功能,促进生产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引导供求,繁荣城乡经济。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批准建立的批发市场和在批发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批发市场从事的合法经营活动,受到保护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五条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建立不同层次的批发市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对中心批发市场名称统一规范。
  (一)中心批发市场:指建在大的商品集散中心,并经总社按照市场建设规划批准的,交易量大、辐射面广、功能齐全的商品批发交易场所。
  名称为×××(所在省、市或区域)×××(交易,商品类别)中心批发市场。
  中心批发市场达到规划标准考核指标的,经批准可挂总社统一监制的标识牌。
  (二)区域批发市场:指交易较为集中,能在跨省际区域发挥作用和影响,按照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并报省级供销合作社审核,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准的商品批发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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