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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
 (中办发〔1998〕7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统计工作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从总体上保障了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为党和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统计上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致使有些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订计划、办事情不从实际出发,好大喜功,盲目追求高指标,迫使下级弄虚作假;有的党性原则不强,思想作风不正,法制观念淡薄,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严重,利用虚假数据争名谋利;有的工作飘浮,对弄虚作假者不检查、不追究,甚至袒护纵容。各级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格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腐败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败坏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助长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影响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和中央的权威,妨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坚持纠正。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对正确分析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保障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统计工作搞不得半点虚假。当前,一些部门和地区搞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某些指标订得过高,诱发统计数据不实。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能不顾客观条件,急于求成,盲目追求和攀比增长速度,层层压高指标。绝不允许由于实际执行结果与上级下达或者自身制定的指标特别是责任目标不相符合而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二、进一步健全统计机构,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统计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也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要加强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切实把那些政治上强、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业务的同志选进领导班子。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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