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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 
(教人[199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天津市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现将《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资格》)颁发试行,本《资格》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幼儿园。

  《资格》是根据我国幼儿教育对幼儿园园长素质提出的要求、兼顾园长队伍现状而制定的;是选拔、任用、考核和培训幼儿园园长的基本依据、各地应采取有大措施通过组织岗位培训和日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工作锻炼,使幼儿园园长努力达到《资格》的基本要求;同时做到按《资格》选拔、任用新的园长。

  实施《资格》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先行试点,取得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开。

  由于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别很大,各地试行《资格》掌握具体标准时,可有一定的灵活性。

  附件: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
       
  一、园长任职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幼儿教育事业。
  (二)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
  其他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获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有一定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
  (三)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园长的主要职责: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主持幼儿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法规、规章,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
  (二)负责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文化、业务学习;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关心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发挥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代表大会在幼儿园民主管理中的作用,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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