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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
 (1996年1月25日 教人[1996]11号)


  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幼儿园园长培训工作,园长队伍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其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因此,进一步搞好园长培训工作,是深入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不断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深化幼儿教育改革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为此,现就幼儿园园长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
  幼儿园园长的岗位培训,是按照《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开展的任职资格培训。
  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将园长的培训与考核、任用紧密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制度。
  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将全国幼儿园园长轮训一遍,使园长的政治、业务素质得到较大的提高,能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与能力。
  二、培训的内容与形式
  幼儿园园长的岗位培训,主要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幼儿教育的基本理论,幼儿园管理,以及国内外幼儿教育改革动向等方面的内容。
  为确保培训的质量,各地举办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班,应参照我委拟定的《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见附件)进行安排。我委基础教育司已着手组织力量,编写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的教学大纲及教材,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编一些教学参考资料。
  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可以采取短期脱产、半脱产和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培训工作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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