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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2日)废止

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月1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教外来[1996]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是指国内中医药(包括民族医药,下同)、医药机构接受外籍人员来华学习中医理论和临床技能的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机构

  第三条 国内设区的市以上中医、医学教育机构、以及省级以上的独立医疗、科研机构具有申请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资格。
  第四条 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机构(以下简称进修机构)必须已在国内开办中医进修教育二年以上,并在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内中医进修教育任务的同时,才能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
  第五条 进修机构必须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进修机构开办外籍人员中医进修班要有明确的业务培养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接受外籍人员个别进修中医要制定相应的计划,以确保质量。
  第七条 进修机构必须具备专、兼职教学人员、翻译人员、合适的教材、教学场所、教学设备、临床实习基地等相应的教学条件和宿舍、车辆、食堂等生活设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进修机构(包括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所属机构,下同)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发给办学注册证。
  进修机构经审批注册后,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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