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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1996年2月12日公安部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战斗准备

第一节 机关值班

  第八条 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九条 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高度指挥中心。
  第十条 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
  (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
  (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
  (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六)根据值班首长指示和有关规定,调整执勤力量,及时向灾害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作战预案;
  (七)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遇有大的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灭火需要和火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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