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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二、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院校要组织人民警察和学员开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业务训练。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并结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例,提出训练科目,安排好训练内容,通过组织观摹、实际演练,提高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训练要经常化、制度化,特别是使用武器,要制定专门的训练计划。
  三、正确执行《条例》,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保障人民警察完成任务和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全体人民警察,严格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要加强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执法指导,认真研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对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保护。
  四、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法制教育,防止滥用权力。必须教育人民警察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和条件,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或者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建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专案统计报告制度,以及执行《条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对于违反《条例》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的,或者滥用警械、武器的,要视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要面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要重点宣传制定《条例》的目的和原则,要特别强调《条例》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大意义。要使广大公民了解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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