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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1996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条例》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熟悉《条例》的内容。《条例》结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对1980年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作了全面修改,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保护更加充分,同时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制约和监督也更加严格。学习中,要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及注意事项,要全面理解、严格执行。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在使用武器后如何做好现场处置等规定,要结合实际,深刻领会和认真把握。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条例》列为人民警察培训的重点内容,要对全体人民警察进行培训,特别是要组织好依照规定配带枪支人民警察的培训。要通过学习、培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各人民警察院校,要将《条例》作为学员的必修课。人民警察上岗培训、警衔晋升培训以及岗位与业务培训也都要将《条例》列入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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