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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
 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人薪发〔1995〕150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已经按要求对正常晋升工资所需资金作了安排,但由于文件下发较晚,年终前未能发放。为了真实反映1995年财政支出情况,需要由各级财政部门在1995年财政决算支出中将这部分应支未支款统一预留,并转到1996年的支出中。现将有关帐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统一预留。在1995年财政支出中,以“预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应补未补数”在“其他支出”“类”中增设一“款”总列一笔,相应增加1995年的财政支出。在1996年“其他支出”“类”中增设“缴回1995年预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应补未补数”“款”级科目,并如数冲减1995年财政支出。
  二、在1995年地方财政总决算表格的“表五、财支出决算明细表(之二)(B502)”中的“其他支出”“类”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款”之后(即表格中的空行部分)增加“预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应补未补数”一“款”,予以反映。已经下发的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计算机软盘格式,由各地自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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