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高等农业院校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学生的暂行办法

高等农业院校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学生的暂行办法
 (1996年2月26日农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农村青年(以下简称实践生)是高等农业院校为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开辟高等农业人才通向农村和基层单位,为农业生产第一线培养和输送立志献身农业现代化的高级人才的渠道。
  第二条 招收实践生是开发农村的智力资源,稳定农村科技队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三条 现住户口在农村或农、林、牧、渔场(厂、村)的青年。含以下两类:
  1.高中毕业后直接参加生产实践两年以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愿为基层经济发展服务。
  2.有志于献身农、林、牧场以及乡镇企业和海上渔业生产的具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在岗青年。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各高等农业院校招收实践生要根据当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主导产业的实际需要与地方人事、计划等部门共同安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五条 实践生的招生计划应纳入国家核定的普通高校年度招生计划内。招生学校根据基层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在国家计划中安排,并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高等农业院校招收实践生以专科为主,有条件的学校经国家教委和农业部批准并根据地方需要招收本科生。

第四章 报名

  第七条 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年龄在25周岁以下,未婚;身体健康。
  3.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持有绿色证书的青年,年龄可放宽到28周岁。
  第八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农村青年均应允许报名,实行公开报考,考生必须持三证(户籍证明、身分证和高中毕业证)原件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填写由国家教委、农业部统一制发的考生资格审查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