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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关于评选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三、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评选条件,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保证评选质量;要注意抓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例,以点带面,使评选活动富有成效地开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事部组成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领导审批工作(名单详见附件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宣传教育与国际合作司基层处(联系电话:8531133转2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计划单列市的评选工作,由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接到本通知后,请速将评选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报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选方法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采取逐级审查、考核申报的方法,由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审查的方法,由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三)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局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厅(局)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申报前,须对全部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并在登记表有关栏目内填写考察简要情况和审核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厅(局)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各地申报的推荐对象,应当按照先进工作者100%、先进集体50%的比例,进行实地考察,签署审查意见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的评选工作及推荐对象进行审查。
  (四)评选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基层,突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特点,重点推荐那些立足本职,秉公执法,努力学习,善于探索,勇于开拓,勤政、廉洁、高效的先进个人和通过规范化建设,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显著提高,转换职能,管办脱钩,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评选中要充分发挥民主,既要坚持先进的典型性,又要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应当占一定的比例,(厅)局级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评选,(厅)局级干部不参加先进工作者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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