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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关于评选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事部关于评选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1996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为了激励广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全面完成新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任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研究决定,在1996年下半年,开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范围对象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范围对象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和分局。
  (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范围对象为在本系统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见附件二。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正确执行和积极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紧紧围绕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中心任务,积极转换职能,强化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3.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合作,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为政清廉,公道正派。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人员廉洁勤政,政治、业务素质全面提高;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5.纪律严明,团结协作,单位风气正,整体效能发挥好,形成了强有力的战斗集体。
  6.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二)先进工作者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廉洁奉公,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2.勤奋工作,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工作成绩显著。
  3.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善于调查研究,勤于思考问题,勇于开拓创新,业绩突出。
  4.有理想,守纪律,严于律己,文明管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尊重领导,作风正派。
  6.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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