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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1996]7号 1996年3月19日)


有关音像出版单位:
  现将《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    

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音像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繁荣我国的音像市场,鼓励和引导音像出版单位编撰和出版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教育音像出版物,更好地为我国教育和科研服务,为科教兴国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领导
  评奖工作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共同组织,设组委会和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由学校、科研机构和音像出版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奖工作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 凡属教育类音像出版物均可参评。评选种类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会教育。
  第四条 评奖标准
  (一)内容质量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内容科学,艺术水平较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奖。
  1.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对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研究和探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2.内容科学、理论联系实际,能够反映科学技术和学科发展水平。
  3.符合教学法原则,优化教学过程,解决教学重点、难点的实际效果突出。
  4.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汇集和整理具有保留价值的传统文化成果。
  5.对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6.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及形势教育效果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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