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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
 (1996年3月6日 银发[1996]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监管,严格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度,我行决定对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现将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资料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一)上报资料的范围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应按规定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监管报表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资料上报制度暂维持不变。
  (二)上报资料的内容
  1.业务状况报告书。内容包括,业务情况说明及有关附表。附表有:
  (1)会计月计表或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年终附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
  (5)以上各表的有关附表;
  (6)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
  2.信贷资产质量报告书。内容包括:
  (1)信贷资产质量状况说明;
  (2)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分析表(见附表)
  3.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内容包括:
  (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说明;
  (2)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
  有分支机构的行(社),以上资料必须是全辖汇总的,兼营本外币业务的行(社),应分别报送本币以及本外币合并表两种报表。
  (三)上报资料的时间
  业务状况报告书中除财务状况变动表按年上报外,其他均按月报,于月后10日内上报,信贷资产质量报告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均按季报,于季后20日内上报。以上三个报告还要分别按半年、年度汇总,写出半年小结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分别于报告期后30天内上报。
  为了保证监管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比性,资料收集从1995年12月份开始,各行(社)应于本文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报以前应报送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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