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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银行向企业
 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24日 银发[1996]33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规范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工作,加强对监事资格审查,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工作,加强对监事任职资格审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事会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监事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事指:银行依据《监管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向有关监督机构监督的企业派出的参加监事会的人员。
  第五条 监事由被监督企业设立基本帐户的银行派出,且一人可以同时担任若干户企业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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