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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的通知

  第十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按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贷款使用计划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支用的监督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审查。
  (一)有无计划外工程或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
  (二)借款单位的材料、设置采购合同所购材料、设备是否工程所需,贷款和定金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程承包的协议、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金额与内容是否一致;
  (四)借款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其他相关事项。
  发现借款单位在贷款使用时有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和其他重大问题,乙方代理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单位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代理经办行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采取停止贷款支用或其他应急措施:
  (一)借款单位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借款单位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如合并、分立、改组等;
  (三)借款单位对外投资或联营等;
  (四)借款单位财务状况恶化或资金大量体外循环。
  第十二条 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代理经办行应督促借款单位落实其他各项资金来源,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并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大中型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附式一)。
  第十三条 甲方计划内贷款资金供应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进度时,乙方应积极协助借款单位筹措周转性资金。乙方应将其代理的项目所需储备贷款纳入自身信贷计划,统筹安排。贷款到期后从项目投资中归还。
  第十四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一)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
  (二)项目招标的标底编审工作;
  (三)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工作;
  (四)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工作;
  (五)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在其代理的基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六要 乙方应在其信贷计划内,对代理的基建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代理国家重点和大中型项目的经办行,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财务总体分析等,每季后十日内向甲方和乙方总行报告。第四季度以年度总体分析和未来预测为主要内容,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报送乙方总行和甲方。

第四章 贷款回收

  第十九条 乙方应根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委托贷款计结息工作。遇利率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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