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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7]3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电部:
  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存取款业务(以下简称个人存取款业务)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帐户(包括存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帐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帐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帐户之间的转帐业务。
  二、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存款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必须按银发[1996]447号文要求使用相应的特种存单。
  三、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的储蓄帐户(含银行卡、下同),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不得接受单位开出的各类转帐支票。
  四、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或活期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其省级发行备案报告,并由其省分行于每月15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无省级机构的金融机构应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并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人民银行省分行(下同)。
  凡金融机构认为有嫌疑的存款业务,必须及时报告。备案内容包括:开户行、存款人姓名、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存款种类、期限、利率。若系银行卡转帐,还要注明付款方户名及帐号。
  五、对个人当日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内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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