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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
 (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43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廊坊市轻纺工业供销服务公司非法经营棉花一案进行处罚的请示》[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廊坊市永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0月16日查获廊坊市轻纺工业供销服务公司非法经营棉花一案,适用《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2号)定性处罚不妥,可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85号)第一条的规定,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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