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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停大型广告显示屏审批登记等事项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停大型广告
 显示屏审批登记等事项的紧急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权负责对公共场所大型广告显示屏的管理,目前,我局正在抓紧制定《公共场所大型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出台之前,为切实加强对公共场所大型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对公共场所大型广告显示屏的户外广告登记。在《办法》出台以前,暂不设立新的公共场所大型广告显示屏。
  二、现有大型广告显示屏,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播出新闻的,应当选用国家通讯社、省和省级以上党委机关报正式发布的消息。不得播发其他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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