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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
 (1994年7月21日 民政部)


  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基金帐户,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记在个人名下,保险基金按一定的增值率增值。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需先计算出个人积累总额,再由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具体计发采用以下办法:
  一、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
  参加养老保险者开始缴费到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止为积累期,个人积累总额为其各次缴费(含集体补助)的本息总和。
  1、计息方法,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2、计息期精确到月,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缴费记录卡上记录月份的次月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月份的前月。
  3、管理服务费按规定比例提取。
  4、计息利率,以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为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积累期内,当基金增值要求调整时,个人基金的积累分段计息。分段计息利率起止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当年基金增值要求调整(不论调高调低),个人积累的计息利率则从次年年初起变动。若一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调整,次年个人积累的计息,届时按民政部通知统一规定的利率执行。
  5、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公式:(略)
  二、领取标准的计算
  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一般为其满60周岁月份的次月,计算月领取标准的公式如下:
  月领取标准=0.008631526×积累总额

附:
              有关计发办法的说明

  1、1992年民政部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民办函[1992]41号、民社险函[1992]1号和3号),是在假定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和基金增值率都不变且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整年的条件下作出的测算。而在实际工作中,缴费时间、缴费金额和基金增值状况都是经常变动的,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也不一定是整年。因此,计算个人基金帐户的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需要有一套可实际操作的计发办法。
  2、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要求,从1991年至1993年7月为年增值率8.8%,1993年7月至目前为年增值率12%。因此,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按《计发办法》的规定,从1991年至1993年12月31日按8.8%计息;从1994年1月1日起按12%计息。若1996年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又调低为年增值率8.8%,个人基金帐户积累则从1997年1月1日起又按8.8%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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