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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96年)[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50号发布)

一、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
  (三)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帐内。
  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专业队(组)、联户承包单位、承包农户,可以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简明、适用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五)财务管理薄弱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代为记帐、核算。
  (六)本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收入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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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  总帐科目  │       明细科目设置原则
───┼────────┼───────────────────────
   │一、资产类   │
 1  │现金      │
 2  │银行存款    │按银行或信用社的名称设置
 3  │短期投资    │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
 4  │应收款     │按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设置
 5  │内部往来    │按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和农户设置
 6  │库存物资    │按库存物资的品名设置
 7  │产成品     │按产品品名设置
 8  │长期投资    │按长期投资的种类设置
 9  │固定资产    │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名称设置
 10 │累计折旧    │
 11 │固定资产清理  │按清理项目设置
 12 │在建工程    │按工程项目设置
 13 │其他资产    │按资产类别设置
   │二、负债类   │
 14 │短期借款    │按借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
 15 │应付款     │按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设置
 16 │应付福利费   │
 17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按借款及应付款单位和个人设置
   │三、所有者权益类│
 18 │资本      │按投资的单位和个人设置
 19 │公积金     │
 20 │公益金     │
 21 │本年收益    │
 22 │收益分配    │按分配项目设置
   │四、损益类   │
 23 │经营收入    │按经营项目设置
 24 │经营支出    │按经营项目设置
 25 │发包及上交收入 │按收入项目设置
 26 │提留统筹收入  │按农户设置
 27 │其他收入    │
 28 │其他支出    │
 29 │管理费用    │按费用项目设置
 30 │投资收益    │按投资种类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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