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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管理办法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管理办法
 (1994年6月16日 电子工业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顺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的各类企业。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的发展规划和生产定点;技改、科研、基建的立项和生产计划;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制定与修订;质量监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以及专用元器件和部件的进口管理等项工作,统一由电子工业部归口管理。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为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发展规划,组织本地区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定点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按电子工业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生产月报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年度生产计划的编报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负责进行本地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无证查处工作;
  四、协助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定点工作。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并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非定点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
  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定点(包括全外向型)面向全行业。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企业所有制性质,均可向所在地区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申请生产定点。
  第七条 申报生产定点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新产品开发和设计能力,产品本地化配套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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