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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化工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化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的拥有量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化工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督促化工企业和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根据化工生产特点制定有关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规范;
  3、对化工行业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该单位予以纠正。
  4、检查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解决;
  5、组织或参与化工行业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职责
  1、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2、有计划地安排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确保安全生产;
  3、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全面负责;
  4、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发生特大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要保护好现场。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必要时应邀请科研等有关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事故分析中的试验费用,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因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的原因,发生压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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