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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
 (1994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审查认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工作,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并参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查认可质检中心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六个方面,详见附录1《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和评审,适用于对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为审查认可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初审报送材料;
  (二)制定审查认可计划;
  (三)组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四)审查《评审报告》(见附录3);
  (五)承办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申请
  质检中心按《评审表》自查通过后,经筹建单位批准,向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各一份):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见附录2)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质量手册》
  第七条 资料初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通知质检中心。
  第八条 组建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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