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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三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发至第一主要完成单位。一个单位完成的获奖项目,由本单位出具公函写明开户银行、单位名称及银行帐号报部评委会办公室;二个以上单位完成的获奖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比例方案,各单位加盖公章后并写明第一完成单位的开户银行、单位名称及银行帐号报部评委会办公室。

第七章 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部评委会办公室备查。
  凡涉及获奖项目授奖条件,奖励等级、争议问题等,由第一申报单位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部评委会办公室调查、审核裁决。
  第三十二条 对获奖项目的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异议项目名称、获奖等级、申诉理由和意见,附上有关资料、证明材料。提异议者还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需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对获奖项目的异议期为60天,即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申报单位提出异议,并同时抄报部评委会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60天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年度的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后,下年度可重新申报。
  第三十四条 对申报而未获奖的项目的各种意见不属异议范围,不予受理;对获奖项目的申报单位认为评审奖励等级偏低而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但不准予撤回申报项目以后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实证据确凿,撤销该项目奖励,追回奖金及一切荣誉证书及奖励状、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完成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煤炭部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十七条 申报部科技进步奖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五年颁发的《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例》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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