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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经部评委会表决通过的授奖项目由部评委会办公室将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在中国煤炭报上刊登,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起60天内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即可授奖。
  第二十三条 部评委会的委员和专业组评审人员,不代表原工作单位,只对部评委会负责。若部评委员或评审组成员为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在讨论该项目时均应予回避,并且专业评审成员为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本人不得参加专业评审组对该项目的表决。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员
  煤炭部科技进步奖奖励的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设计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填报时原则上以鉴定证书为准,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参加项目的实际研究工作;(2)在研究过程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3)直接参与并解决生产应用、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或关键措施。领导干部确实参加某项课题研究,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员之一申报奖励,应在申报书内附书面材料,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必要时部评委会可要求主要完成人员中任何一人就其本人完成内容进行答辩。
  第二十五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的研究、试制、投产、推广应用全过程中提供人力、技术、设备和经费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15     9     5
主要完成单位 10     7     5
  第二十七条 申报煤炭工业部特等奖项目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可分别填报27人和20个单位。
  第二十八条 荣获部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由获奖者所在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送本单位人事部门,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奖金的分配

  第二十九条 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得金额应占奖金总额的50-70%。获奖项目奖金不重复发放,如项目获奖后又获高一级奖励时,只对获奖项目的完成者补发高于原奖金额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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