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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凡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及其它部委、省(市)、自治区科技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煤炭部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 申请部科技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书(见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及填写说明)。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由部评委会负责。评委员会由20-3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秘书长一人。
  部评委会十设办公室、综合评审组和采煤技术;煤矿建设(含火工);矿山机械;矿山电气;煤矿安全;选煤及煤的加工利用(含环保);煤田地质;科技管理(含标准、计量及科技信息);医学、卫生、劳保等九个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由部评委会直接聘请,并建立专家库。每个专业评审组每年视申报项目的多少随机抽选确定评审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部科技进步奖评审程序
  (一)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作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内容:(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2)是否按《申报书》的格式和规定填写;(3)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规定;(4)所报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5)是否获得国家或其它省、部级及直辖市科技奖励。
  部评委会办公室将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专业分类分别提交给各专业评审组评议。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审查、推荐部科技进步奖项目。
  (1)各专业评审组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三名主要审查人员(以下称主审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2)专业组评审会由主审员介绍该项目有关情况、评审人员对该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票超过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项目,经组长签字并向办公室汇报后,由办公室将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推荐给部评委会综合评审组审核。
  第二十条 部评委会综合评审组结合计算机辅助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核实授奖项目名单,提交部评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部评委会着重对推荐的二等奖以上项目进行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所有推荐授奖项目进行表决,选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项目为获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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