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1994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煤炭工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1)新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
(2)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3)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科技成果;
(4)消化、吸引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科技成果;
(5)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及科技信息等科技成果;
(6)基础科学研究和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 煤炭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简称部评委会),具体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划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数额
一等奖 奖状及个人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奖状及个人证书 6000元
三等奖 奖状及个人证书 4000元
对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对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部评委会将择优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审:
(1)对煤炭待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2)创造性和先进性(项目科学技术水平);
(3)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推广应用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