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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1994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煤炭工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1)新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
  (2)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3)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科技成果;
  (4)消化、吸引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科技成果;
  (5)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及科技信息等科技成果;
  (6)基础科学研究和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 煤炭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简称部评委会),具体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划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数额
  一等奖  奖状及个人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奖状及个人证书    6000元
  三等奖  奖状及个人证书    4000元
  对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对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部评委会将择优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审:
  (1)对煤炭待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2)创造性和先进性(项目科学技术水平);
  (3)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推广应用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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