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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煤炭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8年2月10日)废止

中央煤炭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1994年6月22日 煤炭工业部)


  为搞好中央煤炭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范围及其权限划分
  1、煤炭部对直管中央煤炭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包括在京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各煤管局(厅)对部直属矿务局局长以及所管辖的其他中央煤炭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对直属矿务局局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驻部审计局向煤管局(厅)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
  3、中央煤矿机构装备公司、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煤进出口总公司、中煤物资供应公司、中国煤田地质总局、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负责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程序
  1、中央煤炭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动前,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报领导批准后,通知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审计单位向当事人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部门牵头,组成由财会、劳资、安全、生产技术、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3、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由审计单位下达审计评议书,作为中央煤炭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免时的考核依据。部委托煤管局(厅)实施的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向驻部审计局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评议书草稿交驻部审计局审议,由煤炭部下达审计评议书。
  4、被审单位收到审计评议书后,立即交当事人阅知。当事人如对审计评议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议书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进行复审。
  三、审计内容
  1、对利润、安全等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对于承包企业应检查其承包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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