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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
 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994年5月25日 煤炭工业部 煤生字第231号)


  煤矿企业的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煤矿企业管理的综合反映,是煤矿实现文明作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是煤矿企业建设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的重要途径。生产矿井的质量标准化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总的指导思想,以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为目标。根据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国有重点煤矿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和本办法。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国国有重点煤矿的生产矿井及露天煤矿,有条件的地方国有煤矿矿井也可执行。
  第二条 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部级:矿井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90分以上(不含90分),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七个专业中,达到省级的专业不低于四个,其它专业不低于省级。
  省级:矿井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85分以上(不含85分),且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地测、调度七个专业中,达到省级的专业不低于四个,其它专业不低于企业级。
  局(企业)级:矿井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80分以上(不含80分),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七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三条 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参加评级的专业为七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参加计分的专业为五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在计入矿井总分时,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输入矿井总分(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1、采煤:20分 系数为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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