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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第二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审定工作的通知

  (1)有些高等学校分校经调整、整顿后,确已具备本科高等学校条件,并经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正式批准为新建的高等学校,可按上述第二点中的规定为第二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2)有些高等学校分校与本校有较密切的行政领导和教学领导关系,可由本校负责授予学士学位。
  (3)不属上述两类情况的高等学校分校,可由有关省、市高教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高等学校分校学士学位联合评定委员会,来审批这些分校推荐提出的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这个学士学位联合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有关省、市高教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约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和有关分校的少数教授、副教授以及党政负责同志参加,成员人数不超过二十五人。这个联合评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及全体成员的名单,应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在上述高等学校分校学士学位联合评定委员会下面,可以按相近学科、门类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可以按分校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分校推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应报学士学位联合评定委员会各有关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提交学士学位联合评定委员会审批。经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这届毕业生,由各分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并加盖“经××省(市)高等学校分校学士学位联合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条章。
  由于这种办法仅是一种权宜措施,待这一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任务完成后,这个联合评定委员会即予撤销。至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分校一九七九年以后招收的学生毕业时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俟分校调整、整顿后,另行研究解决。
  各有关省、市建立高等学校分校学士学位联合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望有关主管部门加强领导,待此项工作结束后,要写一专门报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必要时,教育部将对这项工作进行抽查,以便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学士学位制度。

  四、高等专科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即使目前办有大学本科班,也不能申请授权授予学士学位。这些大学本科班的应届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可由学校在本系统,本地区内,按专业对口和就近的原则,直接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申请学士学位。能否授予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决定。对不完全具备大学本科教学条件、教学计划不够稳定、教育质量不高、毕业生水平与本科培养目标差距较大的大学本科班,一般可不接受其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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