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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第二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审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第二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审定工作的通知
((81)学位字0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在去年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将审定第二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现将有关审核工作的原则和报批手续等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局(81)学位字022号及(82)学位字001号关于审核和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在今年审定第二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工作中,应继续贯彻执行。

  二、凡经国务院已批准建立,并在一九八二年及一九八三年暑期有应届毕业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其所设专业的教学工作,按教育部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大学本科的教学要求达到以下各项者,可核定为第二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及专业。
  (1)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高等学校和有关专业。暂不授权。

  三、一九七八年经各省、市、自治区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建立的一些高等学校分校,于一九八二年暑期至一九八三年暑期将陆续有三万四千多名学生毕业。这些分校迄未得到国务院批准,大多与其本校并无行政领导和教学领导关系,但目前有的分校办学条件尚好,应届毕业生中也有些学生已达到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授予学士学位。
  关于这些高等学校分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问题,可按以下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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